祭司、猶太公議會 (新約) |
以色列群體在曠野逐漸壯大,神便為他們設立一個架構來處理宗教事務。利未支派在拜金牛犢一事上表現出對神的忠誠 (出32:26-29),神因此揀選他們來處理宗教事務 (申33:8-10;民1:47-54)。神再在利未支派中,選出亞倫的家族作歷代的祭司 (出28:1-4;出29:29-30),及亞倫為第一任大祭司 (利21:10)。大祭司是世襲制的,原則上亞倫後裔中的長子才有繼承權 (民3:2-4),任期是終身的。可是,到了馬加比王朝 (羅馬帝國之前約有 100 年的以色列獨立時期),家族中的約拿單以君主的身份奪取大祭司的職分;自此,大祭司由長子傳承的歷史告終。
羅馬帝國掌權後,大祭司主要由國家委任 (由 4-5 個大祭司家族爭奪),每次任期為 1 年,可連任 (約11:49)。新約中出現過的大祭司名字只有亞那及該亞法 (約18:12-28)。而那 4-5 個大祭司家族的最高權位的人,應包括亞那、該亞法、約翰、和亞歷山大 (徒4:6)。從新約聖經及其他文獻中,學者也發現新的祭司階級,如:守殿官 (徒4:1-3) 及一群比一般祭司高級的祭司,參圖一。 大祭司之下,除了有不同職級的祭司作為助手外,他還領導一個羅馬政府承認的組織「猶太公議會」來協助處理宗教事務、審判民事、和部分刑事案件。公議會由 71 位男性組成,包括大祭司、24 位祭司長 (通常為撒都該人;成員為守殿官及被選上的高級祭司)、22 位文士 (通常為法利賽人) 及 24 位長老。這些長老雖然勉強稱為「平民」的代表,但實際上他們都是在社區中有權有勢的貴胄或富豪,參圖二。 從這個成員組合去看,不難理解當時的猶太公議會審理案件時,會多麼偏袒他們的同溫層或能夠輸送利益的人,而對平民百姓作出了無數不義的判決。 |
祭司的財富 |
祭司的收入來源主要分為兩種:
1. 附合舊約的正常聖殿收入 2. 用職權斂財的收入
大祭司因其公銜,擁有比其他祭司更多的斂財機會,讓他們得到堆金疊玉的財富。圖三顯示了羅馬時期各貧富級別。筆者刻意拉高最上 3 層上流人士級別,以突顯當時社會在財富及權力上莫大的差距,大祭司處於第 2-3 層之間。在今天耶路撒冷的一個博物館裡,仍保存著相信是大祭司家族所擁有的住屋群遺址,參圖四。整個組合由 6 幢房屋組成,佔地面積約 2833 m2,內部裝潢也盡顯氣派與奢華。當中仍能分辨出地窖、廚房、客廳、馬賽克地板、各式容器、潔淨池等家居設施。博物館亦嘗試以模型重現住屋群的原有規模,可參考 BiblePlaces.com 來看更多相片。既然大祭司位高權重、富甲一方,當時那 4-5 個大祭司家族中,有不少人不惜以金錢來巴結、拉攏、賄賂,甚或以陰謀暗殺等不法的手段,來爭奪大祭司的職位。 而一般的猶太平民並沒有羅馬公民的身份,除了上述所提要繳納給祭司的奉獻及稅款外,當時 14 歲以上的男性猶太人與 12 歲以上的女性猶太人,還要向羅馬政權繳交國家級的丁稅,每人每年金額約 1 錢銀子 (可12:13-17)。猶太平民一般在圖三的第 5-7 層中掙扎求存,吃力非常。 上帝如何看新約時期的大祭司?使徒透過書信教導信徒,只有神才可以選召大祭司。既然當時的大祭司並沒有履行神交給他們的原有職責,所以耶穌成為了當代信徒及後人 (我們) 最終的大祭司,為眾人的罪,以自己的身體獻上祭 (來5:1-10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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